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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犯也能“捞”吗

1998-12-01 来源:生活时报 刘 勇 我有话说

近日,在一家报纸的《案件扫瞄》版读到一篇《执法犯法铸悲歌》的报道。据该文披露,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原政委史某滥用权力“活动”,通过办理假释保外就医手续,令一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9年的罪犯只关押了3个多月即放了出来(该犯至今逍遥法外,去向不明)。当然,史某并非“义务活动”,而是收受了7.5万元的“活动费”。所谓“活动”,说白了就是“捞人”,公安局政委成为“捕捞大队长”,着实不可思议。但怪事毕竟发生了,这不能不促使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。

思考之一,权力为什么能演变成“捞人”的资本,执法者为什么能蜕变成金钱的奴隶?天下攘攘,皆为利往,敢于以身试法,从恢恢法网之中向外“捞人”的,必定是让一个利字冲昏了头,为利益所驱动。“捞人”等于捞钱,“捞”出一个,获利数万,岂非致富捷径?小算盘如此一打,也就将国法置之度外了。毫无疑问,“捞人”有术者都是掌握一定权力的人。求情行贿者也是瞄准了史某这类人物才去“公关”的。当权力失去有效监督时,就在这一桩桩肮脏的交易中变成牟取私利的资本。由于欲壑难填,“捞人”者一旦得逞,终难自拔;又由于上行下效,左右攀比,更使借权“捞人”、苟营私利的歪风邪气得以扩散开来。

思考之二,“捞人”者为什么能够如愿以偿,屡试不爽?“捞人”者固然拥有某些权力,但公安机关诸多部门何以关卡洞开,一路绿灯?分析起来,既有下级慑于上级权势、违心执行命令的因素,也不排除“有钱能使鬼推磨”,只要从“活动费”中分得一杯羹,甘愿同流合污的情况。史某不就是向法院、看守所、预审科及其他有关人员分别送了名目不同的“活动费”吗?究竟是关系网牢靠,还是法网难逃,结论并不难得出,当史某被绳之以法、蚀掉“捞人”的“资本”时,那些利益“均”沾者,又能“捞”到什么结果呢?

思考之三,根除“捞人”恶习,计将安出?如果不能对症下药,谁能保证史某他日不被他人“捞”出?笔者以为,首要一条是必须对权力实施制约与监督。要严格划定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、各岗位职能,将过于集中的权力适当分解;要认真执行公务员定期轮岗交流等制度;要大力加强舆论监督、群众监督;要对“捞人”者严惩不贷。其次,应重视对执法队伍的全面教育,特别是应当结合正反两方面的典型,坚持开展普法教育。再次,可考虑建立健全群众接待、法律咨询等制度,在不违反工作纪律的前提下,解答涉案人员家属的疑难问题,从源头上截住“捞人”者的“客流”。

“捞人”的确不是无偿的,“捞人”者最终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。“捞人”者,戒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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